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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罗伟与张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张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罗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娜,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与被告张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伟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