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广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85号罪犯陈广,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1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陈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广系缴纳罚金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2年11月表扬,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11月、12月,2014年1月、2月、3月、4月嘉奖;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6月、7月、8月、9月,2015年1月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广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九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