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尹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尹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5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颜玉峰,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雷增,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尹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被告尹刚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红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