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诸葛建君与孔辉、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葛建君,孔辉,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龙刚,马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649-1号原告诸葛建君。被告孔辉。被告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马龙刚,董事长。被告马龙刚。被告马志华。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7621号原告诸葛建君与被告孔辉、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志龙、马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6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孔辉、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志龙、马志华价值42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辉、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志龙、马志华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详见申请解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