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莉与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张莉。委托代理人吴柱,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法定代表人张培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欣,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莉诉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13年12月5日签订《每一天24小时便利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华城国际十幢X单元X层X号商铺以140元每平方米,每月租金25958.8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告。租期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该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商铺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期间,被告突然用短信的方式以“周边业态环境发生变化”为由通知原告配偶解除合同,后将商铺钥匙邮寄给原告。原告打开商铺发现内已一片狼藉。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每一天24小时便利店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1505.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代纪宏祥与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签订《每一天24小时便利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华城国际十幢X单元X层X号商铺以140元每平方米,每月租金25958.8元的价格租赁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租期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华城国际十幢1单元1层10131号商铺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案外人纪宏祥(合同登记号X10080661)。原告张莉与纪宏祥为夫妻关系。原告张莉在签订合同时为纪宏祥的代理人。本院认为,由于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纪宏祥,原告张莉与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是代纪宏祥履行委托代理的签订义务,而房屋的实际出租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纪宏祥,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缴纳的房屋租金实质上是给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即纪宏祥。原告张莉从法律上履行的是委托代理义务,故原告张莉不是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适格原告主体,原告张莉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诉讼适格原告主体,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张莉对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7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王西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