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王某甲,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安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旭颖,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筱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安涛、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旭颖、冯筱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某。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一直不能够孝敬老人,甚至老人一度哭泣。这种现象几乎年年过节都会有这样情况,包括老年人日常的生活也得不到孝敬,曾经原告父母住院作为儿媳妇也不曾去看望,作为老人非常的难过。作为原告与被告几乎隔三差五就不停的吵架,不管大事小事都吵架。原被告于2012年共同居住在兰山区购买房屋至今。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且继续生活在一起非常痛苦。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女儿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每月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答辩人李某与被答辩人王某甲感情基础较好,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依法不准离婚。答辩人李某与被答辩人王某甲系自由恋爱,二人自2006年相识相恋,经过多年的恋爱,婚前的感情基础较好。于2009年腊月初八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共同奋斗,事业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照顾,婚后建立了深厚的父亲感情,于2012年生育了爱情的结晶女儿王某乙,孩子的出生给父亲二人带来了更多的感情维系,带来了无限的欢乐。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只是答辩人与老人之间因琐事存在一些误会,但并非不可调和,不足以导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感情的破裂。通过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共同努力,婚后二人买了房子、车子,日子一天天过的更好了。古语说的好,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答辩人相信被答辩人并不是一个不可以同甘共苦的人,二人的多年的感情也不是说没有就没有了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二人如果互相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双方还是很有和好的希望。希望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某。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产生纠纷,导致双方感情不好。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家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尚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属于根本性的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法定的确已破裂的程度和标准。双方当事人都应珍视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加强对家人的责任感,特别是要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氛围,注意处理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互相尊重信任,加强沟通交流,恢复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海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