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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彭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175-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某。申请执行人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01、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彭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3729元财产的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