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沭阳县时光隧道娱乐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沭阳县时光隧道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非诉行审字第00139号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法定代表人胡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树东,沭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沭阳县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人沭阳县时光隧道娱乐城,住沭阳县沭城沭阳大厦底一层。负责人杨凯,该娱乐城执行合伙人。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沭阳县时光隧道娱乐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局作出的沭人社察罚字﹝2014﹞第17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沭人社察罚字﹝2014﹞第17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红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