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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钟法执恢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卢敬甫与黄殿民、黄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敬甫,黄殿民,黄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钟法执恢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卢敬甫。被执行人黄殿民。被执行人黄庆荣(又名黄荣)。卢敬甫与黄殿民、黄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黄殿民、黄庆荣未依法履行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钟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卢敬甫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恢复(2006)钟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殿民、黄庆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殿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兴钟分理处的存款50000元(6228485031211688817),冻结期限为6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黄庆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兴鹏支行的存款50000元(6228480838250070573),冻结期限为6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黄庆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教育路支行的存款50000元(6217003370008646117),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