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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宗红与王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红,王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商初字第43号原告:张宗红,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涛,居民。原告张宗红与被告王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宗红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因经营艄公饭店欠原告一次性消毒餐具款397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消毒餐具款39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经送达,被告王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一次性消毒餐具加工业,为饭店供应一次性消毒餐具,赚取清洗费,被告曾在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官草汪居经营“艄公饭店”(现已停业)。原告主张的欠款及提交的证据如下:1、2013年,被告共计欠原告一次性消毒餐具款1500元,后偿还1000元,尚欠500元。提交欠条一张,内容记载:“欠条欠餐具款1500(壹仟伍佰元整)付1000。艄公2013.10.24。”该欠条没有被告王涛签名,原告主张欠条系被告妻子书写,原告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2、20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次性消毒餐具267筐,每筐单价13元,被告共计欠款3471元。提交有被告王涛签名的供货明细单6张,明确记载了原告的供货日期、供货数量、单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供货明细单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涛作为接受原告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的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提交的有被告王涛签名的供货单,明确记载了原告的供货日期、供货数量、单价,对原告有关被告应给付3471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欠条,没有被告王涛签名,原告主张系被告妻子书写,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被告欠款5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原告可待完善证据后另行主张。被告王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和答辩,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宗红一次性消毒餐具款3471元;二、驳回原告张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陈洪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