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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任四堂诉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四堂,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书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任四堂,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0号。法定代表人廖安国,董事长。被告刘书军,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原告任四堂诉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任四堂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四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四堂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为1096元,由原告任四堂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