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任四堂诉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四堂,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书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任四堂,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0号。法定代表人廖安国,董事长。被告刘书军,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原告任四堂诉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任四堂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四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四堂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为1096元,由原告任四堂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