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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武海燕与李会斌、李佳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燕,李会斌,李佳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武海燕,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斌,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佳子,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燕与被告李会斌、李佳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燕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海燕负担850元,被告李会斌、李佳子负担300元。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