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武海燕与李会斌、李佳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燕,李会斌,李佳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武海燕,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斌,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佳子,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燕与被告李会斌、李佳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燕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海燕负担850元,被告李会斌、李佳子负担300元。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