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蒋建军诉被告张丽丽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军,张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727号原告蒋建军,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丽丽,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军诉被告张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军于2015年5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