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97号原告许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旭坤、张军,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申请保全费2020元,共计642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书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