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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民初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香与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第01780号原告:陈香,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273015。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代理人:冯晶,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849301。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南学忠,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汤本龙,1966年7月6日出生,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代理人雷世荣,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210749171。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诉被告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香以服从浠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浠劳裁字第43号裁决书裁决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香负担。审 判 长  黄小益人民陪审员  周 琼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