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永佑与刘凤兵、付俊英、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佑,刘凤兵,付俊英,刘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佑。被执行人刘凤兵。被执行人付俊英。被执行人刘文清。申请执行人高永佑与被执行人刘凤兵、付俊英、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凤兵有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凤兵所有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凤兵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