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9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杰鑫与庄和金、胡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杰鑫,庄和金,胡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9166—1号申请执行人许杰鑫,男,汉族。被执行人庄和金,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国琴,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1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庄和金、胡国琴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此款定于2014年7月14日前偿还利息10万元,余款本息于2015年1月14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庄和金、胡国琴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笔10万元的还款义务,则剩余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视为提前到期,被执行人庄和金、胡国琴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庄和金、胡国琴名下位于萧山区南阳街道南阳社区惠阳街49号房产及庄和金名下粤B×××××号车辆,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分。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