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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商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盐城申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申兴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盐城申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特庸镇北洋村九组。法定代表人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祥云楼。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申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刁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