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凤华、刘长江、刘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凤华,刘长江,刘德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凤华、刘长江、刘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被告杨凤华第二被告刘长江第三被告刘德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凤华、刘长江、刘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