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曹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辩护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曹某某,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凯、赵改,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以来,在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常庄居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款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隐瞒曹某甲死亡的事实,以曹某甲的名义多次领取土地补偿款及过渡费共计280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宋某某、常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自首、赃款已退,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希望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高某某系坦白,认罪伏法,从犯、初犯,已经退还所有赃款,希望法院对高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在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常庄居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款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隐瞒曹某甲死亡的事实,以曹某甲的名义多次领取土地补偿款及过渡费共计24760元。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退还赃款29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他的大儿子叫曹某甲,曹某甲在2008年因抢劫杀人被新密市公安局抓走,后找马某某律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曹某甲辩护,马某某给他说曹某甲一审被判死刑,马某某还让他看了判决书。曹某甲上诉了,二审是宋某某律师辩护,二审判决后,宋某某律师给他打电话说曹某甲的案件在二审维持原判,还是死刑。过了几个月,在新郑市龙湖他和宋某某律师见了一面,宋某某告诉他,曹某甲已执行死刑了,他收到了邮局送信人员给他的领取曹某甲骨灰的通知,因为心里生气,就一直没有去领骨灰。曹某甲死后,他和妻子李某某一起跟曹某某说过,曹某某哭了,李某某就劝他不要走,把孩子养大。他当时给村里的高新芳等人说过曹某甲在监狱服刑,村干部张某乙问过他曹某甲在哪里,因为陈庄村要按人头发放征地补偿款了,如果说曹某甲死了,就没有征地补偿款了,所以他就隐瞒曹某甲死亡的真相,给张某乙说曹某甲在新密,张某乙告诉他拿着曹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领钱,他给张某乙说曹某甲没有身份证,就用曹某某的身份证领钱。钱是其家人领取的。曹某甲和曹某某结婚后已经跟他分家另过了,领取多少补偿款他不清楚。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她丈夫叫曹某甲,2008年因故意杀人被新密市公安局抓走了。曹某甲的事情前前后后都是高某某操办的,但是听说曹某甲被判了死刑,具体时间在2009年11月份,李某某给她打电话说曹某甲被拉到中牟了,她赶紧回到陈庄村,高某某和李某某说曹某甲被拉到中牟殡仪馆了,到中牟殡仪馆后,高某某让她看了一张法院寄的领取骨灰通知书,但后来高某某空手出来说老生气不领骨灰了。回到新郑后,她回娘家了。后来她从深圳打工回来,高某某和李某某私下骗她说有人把曹某甲救了,曹某甲逃跑了,再过十年八年就回来了,但她心里知道曹某甲已经不在了。有关曹某甲案件的信件寄到陈庄村,都是高某某收的。有一次过年她带女儿回陈庄看高某某他们,高某某跟她喷他上边有人,高某某说跟村里收电费的吵架,收电费的人说高某某可有本事,村里的人都知道他儿子杀人不偿命。她和曹某甲、女儿高紫涵的户口原来都在高某某的户口本上,2010年,高某某把她们三口人单独弄了一个户口本分了出来。她的户口还在陈庄村,曹某甲的户口也在,2010年以来发放过三回征地补偿款,都是李某某和高某某给她打电话回去领钱的,每人领了2万多元,她们三口人共领取7万多元。2011年以来她们三口人还领了12000元的拆迁过渡费,都是李某某陆续给她的钱。算到曹某甲人头上共有28000元,为了女儿她把这款都领了。3、证人李某某证实,2008年她大儿子因故意杀人被新密市公安局抓了,曹某甲的事情都是高某某一手办的,高某某找了郑州的律师给曹某甲辩护。到2009年底,高某某不知咋知道曹某甲被执行死刑了。她和高某某一起见了郑州的律师,在律师那里确认曹某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后来家里收到一封挂号信,让去领骨灰。高某某就带着曹某某一起去了中牟殡仪馆,高某某很生气,就没有领取骨灰。到后来高某某跟她说,不让在村里说曹某甲被执行死刑的事,如果有人问就说曹某甲在监狱服刑。到后来村里拆迁,发放征地补偿款,高某某还是把曹某甲的名字报上去了。村组干部问高某某,曹某甲在哪,高某某说曹某甲在服刑。这样她们家就领取了曹某甲那一份征地补偿款和过渡费。领款时都是队长张某乙通知高某某,高某某让她去领钱,这些钱她替曹某某在队长张某乙那里领了两次,她领过后就打电话让曹某某来拿钱,还有一次是曹某某自己领的。高某某还给曹某某说不让曹某某在村里说曹某甲被执行死刑的事,因为老丢人,还可以多领钱。具体领多少钱记不清了。4、证人马某某证实,2008年7月份,受新郑市和庄镇曹某甲父亲高某某的委托,他曾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一审判决曹某甲死刑,他在郑州中院领取判决书后通知高某某,高某某到新密市找到他领取判决书,当时他就提出上诉,替高某某写了上诉状。二审高某某没有委托他,高某某告诉他,又委托了郑州的宋某某律师,后来听说是维持原判。5、证人宋某某证实,2008年底或2009年初,他在河南守法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受高某某委托,为曹某甲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到2009年7、8月份,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他作为律师二审委托关系结束。后来高某某找到他说没有告诉高某某曹某甲执行死刑的情况,因为他也不知道,所以没有通知高某某,那时候高某某已经知道曹某甲被执行死刑了。6、证人常某某证实,他是现任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常庄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高某某有子女四人,长子曹某甲。2008年曹某甲因为杀人被新密市公安局抓了,后来被枪毙了,但高某某在村里给村组长张某乙等多人说过曹某甲被判无期徒刑在服刑。如果高某某说曹某甲被枪毙了,就不能领取征地款、过渡费等每人大概3万元的福利的事实。7、证人张某乙证实,自2012年2月至今他任新郑市中心城区常庄居委会陈庄村第一村民组队长兼会计,2008年11月份在陈庄第一组任会计。曹某甲是高某某的大儿子,2008年曹某甲因为杀人被新密市公安局抓了,到现在一直没有见过曹某甲。2010年下半年,他们村里要发放征地补偿款,他问高某某曹某甲现在在哪,高某某说曹某甲在新密监狱,后来他听村上人议论说高某某说曹某甲在外服刑。发放征地补偿款时,他让户主拿着户口本到他那里统计名单,高某某自己拿着户口本去的,虽然高某某的户口不在陈庄,但他家是高某某说了算,高某某他家户口本上有高某某的父母,高某某的妻子李某某,高某某的大儿子曹某甲、曹某某和女儿,高某某的女儿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某的小儿子高岸青共九口人,因高某某说曹某甲在新密监狱服刑,他就把曹某甲的名字统计上了。如果知道曹某甲被执行死刑了,曹某甲的征地补偿款和过渡费就不会发放了,自2010年以来,高某某家人共领取曹某甲的征地补偿款和过渡费共计32360元。处于人性化考虑,对于正常死亡的和结婚出嫁的,按人头分一次居民集体待遇,即在2010年分了一次卖地款人均7600元。8、证人张某乙证实,他家住新郑市中心城区常庄居委会陈庄村,担任电工。高某某的大儿子叫曹某甲,这几年没有见过曹某甲。2010年天冷时,高新芳在村里说曹某甲被判了无期徒刑,没有被枪毙,因为高新芳与高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是姨表关系,大家都相信了高新芳的话。大概2011年年初的一天上午,高某某往家里拉了一车彩钢瓦,在村北头张某丙家门口把村里的电线挂断了,当时刚好在张某丙家门口碰到高某某,他说高某某把电线挂断也不说一声,高某某和他争吵了,他就说,知道你厉害,儿子杀了人也不用枪毙,高某某当时就说“我上边就是有人,儿子杀了人也没有被枪毙,咋了”,争吵了几句,他就走了的事实。9、证人张某丁证实,他是新郑市邮政局的职工,从2006年起一直负责苟郑村及附近陈庄村等几个村子的报纸和挂号信等业务的投递工作。大概2009年前后,他给高某某送过挂号信,收信人不是他,名字记不清了,这些挂号信都是高某某收的,因为高某某给他说过儿子儿媳都不在家,信都送到高某某的养猪场给高某某签收,并且单据上签有他的名字,还有一次是法院的特快专递,也是他交到高某某手里的,高某某签收的事实。10、证人张某戊证实,他是陈庄村的村民代表之一,在发放征地补偿款和过渡费时都是村民拿着户口本到会计张某乙那里报名,张某乙统计后张榜公示,让村民监督。高某某的大儿子曹某甲因为杀人被枪毙一事,张某乙告诉他们代表说问过高某某,高某某说曹某甲没有死在监狱服刑的事实。证人张国彦、张书灿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张某戊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1、证人张某己证实,2010年10月1日任泥河张村民组组长以来,新区给村民组发放的各种款项都经他的手发放的,高某某及女儿高某丁一直享受村民待遇,都是高某某领取的款项的事实。12、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常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补偿款、过渡费发放清单,证实村民发放各种补偿款及被告人曹某某诈骗补偿款的情况。13、新郑市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证实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安置村民的各项规定的情况。14、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已退赔损失的情况。15、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到案经过。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7、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死刑命令、通知、遗体火化登记表、领取骨灰通知书等,证实曹某甲被执行死刑及火化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骗取陈庄村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和过渡费的过程中与被告人曹某某所起的作用都是主要作用,故对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均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高某某、曹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某、曹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应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魏学锋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