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红美与戴永平、许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美,戴永平,许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张红美,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生。被告戴永平,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生。被告许红玉,女,汉族,1965年7月28日生。原告张红美与被告戴永平、许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红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