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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玉坤与马正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坤,马正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22号原告:朱玉坤,女。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富,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正果,男。原告朱玉坤与被告马正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玉坤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朱玉坤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征翔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