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鹏来兴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鹏来兴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延路29号。法定代表人:郝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艳妮,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充鹏来兴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凌云山景区游客中心。法定代表人:李银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鹏来兴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山水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414.5元。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