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卢雅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卢雅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5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负责人廖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志伟,该行员工。被告卢雅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卢雅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卢雅娟主动偿还欠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