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崔红兵与铜陵市天峰汽配修理服务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崔红兵,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冯霞,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秉国,系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陵市天峰汽配修理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4214108-2。负责人:孙天峰,系铜陵市天峰汽配修理服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俊新,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兵与被告铜陵市天峰汽配修理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红兵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崔红兵负担。审 判 长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