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之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元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余中华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许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关系较差。2004年11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外务工直至2014年9月,每年春节前后回家,相聚期因缺乏共同语言和感情不和都要发生吵、打架。2014年9月后原、被告几乎天天吵架,偶尔打架,其中回家之初殴打原告一次,2015年3月20日许被告再次殴打原告,主要是因被告疑心重而打原告。2005年4月25日生育一子杨林佳。原告曾试图挽救婚姻,但无结果。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杨林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25日生育一子杨林佳。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开庭审理时原告坚持离婚请求。前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与其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在卷认定。原告主张的其它“事实”无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现有举证只能认定原、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身份和生育小孩的事实,对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无据证实,原告目前提出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目前不支持其离婚请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如期上诉、上诉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准仍不预交上诉费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