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