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习全、万胜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习全,万胜好,荣山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诉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陈习全,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万胜好,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荣山先,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陈习全因与被申请人万胜好、荣山先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万胜好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新都会-1、-2层(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房产价值65万元部分。并于2015年5月12日以胡茂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华府俊苑5幢1单元2703室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习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申请人陈习全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万胜好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新都会-1、-2层(产权证号房产中心字第××号)房产价值65万元部分;二、查封申请人陈习全提供担保的胡茂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华府俊苑5幢1单元2703室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申请人陈习全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诗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