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蒋光树、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蒋光树,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茂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光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家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光树、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光树、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尚南贸易有限公司351195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43元、执行费5193元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利民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世梅附件: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至(五)略(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