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红、邓吉亮、杨凤英、徐本厚、徐东、陈桂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红,邓吉亮,杨凤英,徐本厚,徐东,陈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沅晖,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光平,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红,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吉亮,男,1978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凤英,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本厚,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东,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桂枝,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红、邓吉亮、杨凤英、徐本厚、徐东、陈桂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山县人民法院的(2014)龙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红自动向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还本付息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提供了徐红的还款凭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山县人民法院的(2014)龙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