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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许加燕与庄永义、庄须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加燕,庄永义,庄须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709号原告:许加燕。委托代理人:张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永义。被告:庄须峰,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北,银川路西。诉讼代表人:李晓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加燕诉被告庄永义、庄须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协议,原告许加燕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加燕撤回对被告庄永义、庄须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许加燕负担。审判员  席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