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谈亚锋与黄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亚锋,黄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86号原告:谈亚锋。委托代理人:吴柏焕。被告:黄峰。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谈亚锋与被告黄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谈亚锋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谈亚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雪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