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丁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宫某某,现住农安县。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曾于2014年11月份人工流产,至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4月2日不足六个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部退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