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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丁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宫某某,现住农安县。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曾于2014年11月份人工流产,至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4月2日不足六个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部退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