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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02李春燕与李勇雄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人李春燕。被执行人李勇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化法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勇雄应还饲料欠款10192.5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勇雄在银行等部门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已对被执行人李勇雄在银行等部门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茂化法执字第5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