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建国抢劫罪、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434号罪犯邓建国,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住重庆市武隆县,现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2013)温鹿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建国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罪犯邓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邓建国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建国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