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08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崔×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8158号申请人崔×,女,1950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王×1,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王×2,男,1977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崔×、王×1、王×2因遗产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将王×3名下的两套房产由崔×继承,王×2、王×1放弃继承。该套楼房房产证由王×3变更到崔×名下;二、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崔×承担。2015年5月13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崔×、王×1、王×2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6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