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陶胜利与庄红霞、刘晓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胜利,庄红霞,刘晓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陶胜利。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永刚,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红霞。被告刘晓武。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户景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胜利与被告庄红霞、刘晓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胜利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陶胜利负担。审 判 长 卢丽霞审 判 员 宋霄燕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娅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