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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彭淑莲与陈鹏、莫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莲,陈鹏,莫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609号原告彭淑莲,女。被告陈鹏,男。被告莫芳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淑莲诉被告陈鹏、莫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淑莲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彭淑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