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彭淑莲与陈鹏、莫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淑莲,陈鹏,莫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609号原告彭淑莲,女。被告陈鹏,男。被告莫芳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淑莲诉被告陈鹏、莫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淑莲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彭淑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峰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