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与李要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民委员会,李要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加平,主任。被告李要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民委员会诉李要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要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一五年五月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诸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