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914号原告:邱某,女。被告: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