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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洪溪塘东铸件厂与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洪溪塘东铸件厂,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嘉善洪溪塘东铸件厂。投资人:杨琴华。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洪溪塘东铸件厂与被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洪溪塘东铸件厂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洪溪塘东铸件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洪溪塘东铸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8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426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