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5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贤洁与刘昌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洁,刘昌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473号原告:刘贤洁,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国斌,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昌勋,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洁诉被告刘昌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贤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贤洁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为913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033元,由原告刘贤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鸿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