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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来与被告孙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孙世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赵来。被告孙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来与被告孙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