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7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香与被告王志伟、别立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香,王志伟,别立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413号原告徐香,女,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伟,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别立升,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香与被告王志伟、别立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