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卢增起伪造公司印章罪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增起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刑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增起,无固定职业。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辩护人刘岗利,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增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增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增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增起及其辩护人刘岗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7月30日至同年9月15日,被告人卢增起挂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在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开发和谐二区工程。期间,卢增起擅自伪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现金收讫”“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财务专用章”“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谐二区售房专用章”四枚印章,并分别在商品房预定合同及“委托授权书”“借据”“承诺书”上加盖了上述四枚印章。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卢增起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青冈县民主乡迎春村卢家屯抓获。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工作证明,借据,商品房预售合同,证人王某、周某、由某、刘某的证言,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告人卢增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增起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卢增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卢增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卢增起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卢增起刻制印章是为了办理开发销售手续,且得到周某的许可,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卢增起无罪。辩护人在二审中提供了2014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对周某的讯问笔录,并申请对周某于2011年2月28日报案笔录中的签名进行文字鉴定,欲证实这两份笔录取得违反了刑事诉讼侦查的程序,且不能排除鑫隆房地产公司与侦查机关串通为了逃避民事债务。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无质证意见。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认为,因为辩护人是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故对这份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到的上述两份周某笔录,不是原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作为定案的证据,且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因此,不予鉴定和采信。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增起无鑫隆房地产公司印章制作权,为了使用方便,擅自非法制作该公司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卢增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卢增起刻制印章是为了办理开发销售手续,且得到周某的许可,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卢增起虽然挂靠在鑫隆房地产公司,并得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对开发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和谐二区的“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及开发、拆迁、施工、销售、纳税的具体业务”的授权,但没有授权其刻印该公司印章,且卢增起系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非法制作该公司的印章办理工程开发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房屋预售款等行为,侵犯了鑫隆房地产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出庭履行职务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确定的赔偿数额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冬灵审判员  张喜军审判员  王连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