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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骆红梅与常熟市三阳印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红梅,常熟市三阳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骆红梅。被执行人常熟市三阳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澎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骆红梅与常熟市三阳印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三阳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骆红梅人民币共计145911.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此后,经查询发现,在本案立案受理之前,常熟市三阳印染有限公司不服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9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即申请撤销本案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立案审批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9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故本案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熟兴执字第00294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