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诉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杰与被申请人邢占军、邢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杰,邢占军,邢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诉保字第24号申请人丁杰。被申请人邢占军。被申请人邢洋。担保人卢芳,女。担保人,韩跃进,男。申请人丁杰与被申请人邢占军、邢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占军、邢洋的财产9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邢占军、邢洋的财产9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二、对担保人卢芳位于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15号瓯江大厦14XX室、担保人韩跃进位于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800号瀛洲花园X幢204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