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梁建栋与X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栋,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梁建栋。被执行人:XXX。申请执行人梁建栋与被执行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建栋与被执行人XXX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213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梁建栋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9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琳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