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姚乐文,吴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21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55331。法定代表人:王海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凯,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81691。法定代表人:姚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乐文,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吴颖,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姚乐文、吴颖银行存款人民币16631768.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