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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穆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现因知道被告的下落,待被告回来后再起诉,故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小梅 来源: